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、曝光一起,姜畲镇秸秆禁烧攻坚再发力
2026-10-16 11:14:50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雨湖区融媒体中心 | 编辑:梅晓蕾 | 作者:何清          浏览量:471

处罚现场。

处罚现场。

雨湖融媒10月16日讯(通讯员 何清)当前正值秋收关键时期,秸秆禁烧工作进入攻坚阶段。为切实防治大气污染、防范火灾隐患,姜畲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各村(社区),持续开展全天候、全覆盖禁烧巡查,坚持“发现一起、查处一起、曝光一起”,以刚性执法彰显秸秆禁烧“零容忍”态度。

焚烧拒不整改且态度恶劣,依法罚款500元。 近日,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大进村辖区农田存在露天焚烧秸秆行为,现场产生大量烟尘,造成大气污染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《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》,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、清理焚烧现场。当事人拒不整改且态度恶劣,执法人员依据《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》第九条,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。日前,“铁塔报警”系统监测到塔岭村农田出现疑似火点,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报后迅速启动调查程序,通过技术手段精准锁定焚烧位置,并组织执法人员现场核实,确认当事人存在露天焚烧秸秆行为。执法人员依法完成证据固定和立案调查,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元。

露天焚烧秸秆绝非“个人的小事”,而是明确的环境违法行为。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,在禁止焚烧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、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。同时,根据《湖南省秸秆综合利用若干规定》第九条,露天焚烧秸秆的,由乡镇人民政府、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可以处五百元罚款;情节严重的,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。此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相关规定,对不听劝阻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,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;对故意焚烧秸秆引起火灾,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将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责任。

禁烧不是“一禁了之”。在从严执法的同时,姜畲镇还积极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渠道。集中连片田块可联系专业收储主体实施“打捆离田”,销往饲料加工、生物质发电等企业;零散田块可推行“粉碎还田”,提升土壤有机质、减少化肥用量。目前,全镇已设立秸秆集中收储点,为群众提供秸秆粉碎还田服务。各村可通过“村村响”广播、微信群等渠道了解收储联系方式,用环保方式处理秸秆。

处罚不是目的,让每一位村民真正理解禁烧的意义、自觉做到“不烧、不点、不侥幸”,才是工作的初衷。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将持续加大巡查执法力度,依托“无人机空中巡+铁塔监控全天候+人工实地核查”的联防体系,确保任何时段、任何地点的违规焚烧行为均能被及时发现和处置。欢迎广大群众积极监督举报,发现露天焚烧火情火点,可现场制止,或向村(社区)、镇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举报。

责编:梅晓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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